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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两“头目”分别获刑8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以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扶贫体系为名实则坑人害人!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 佚名  发表时间 : 2021年07月13日  

【头条】两“头目”分别获刑8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以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扶贫体系为名实则坑人害人!

蒋德胜反传销爱心团队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审理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荣芝等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辽1005刑初2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陶金婵、索桂兰、滕小平、赵宗宝、赵子乔、刘跃武、李淑英、吉宝鹏、陶杰、于福安、张民、刘廷增服判,被告人李荣芝、李荣春、孙丽艳、陶梦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昭达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荣春及辩护人刘宝文、上诉人陶梦启及辩护人佟承浩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李荣芝于2020年12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孙丽艳于2021年1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9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李荣芝伙同被告人李荣春等人以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扶贫体系为名(以下筒称“3260”传销组织),以“寝室”为平台,谎称加入组织后国家根据发展下线人数作为晋升级别和获取补贴依据,称达到一定级别后可以获取优先代理国有企业民族品牌的的权利,以此诱惑使得组织成员能够发展更多的人员加入该传销组织组织、领导的“3260”传销组织经营模式。
传销组织的传销模式是:
1.以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扶贫体系为名,采取签订虚假购买“欧莱雅”产品购货单,缴纳费用人民币3360元成为会员的方式,以拉人头缴纳会费的形式发展下线,按照发展下线的人数作为晋级、返利的依据。
2.该传销组织分为五个层级,代理商、代理员、培训员、推广员、会员;管理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寝室长”、“小组长”、“中组长”、“大组长”,上级领导下级。
3.使用事先从银行换好的连号新币,谎称是国家从国库直接拿钱补贴给下线人员,按照不同的获利金额进行发放的人民币,并且谎称“双臂出局”后可以获取优先代理国有企业民族品牌的权利,以此引诱组织成员能够拉取更多的人员加入该传销组织,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2013年9月,被告人李荣芝经他人推荐加入“3260”传销组织,在吉林省德惠市缴纳人民币3360元成为会员,并发展了被告人李荣春、陶金婵、孙丽艳作为自己的下线。被告人李荣芝组织、领导被告人陶金婵、孙丽艳等人先后在吉林梅河口、辽源、四平,辽宁辽阳、鞍山、抚顺、锦州等地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2018年11月,被告人李荣芝从其上线石某(另案处理)处接手并独立发展、管理该传销组织。负责辽宁辽阳、鞍山、抚顺、锦州等地区“3260”传销组织的推广和发展。
截止2019年5月31日,“3260”传销组织在辽阳、鞍山、锦州、抚顺租用80余处民宅作为“寝室”,共计发展会员28790人,收取入会费人民币63232009.7元。其中:
1.被告人李荣芝是整个“3260”传销组织的实际操控者,传销组织中化名为“李平”,9线代理商层级(单臂出局),其下线是被告人李荣春、陶金婵、孙丽艳等人。
2018年11月,被告人李荣芝将该传销组织迁徙至辽宁辽阳、鞍山、抚顺、锦州地区,负责该传销组织的全面领导,并指派被告人陶金婵负责辽阳城区、鞍山区域内传销网络的全面管理。被告人李荣芝从传销组织1040专业电脑软件系统中将被告人孙丽艳及其下线单独分割出去,并指派被告人孙丽艳负责锦州地区传销组织的全面管理,被告人孙丽艳发展的下线被告人索桂兰负责抚顺地区传销组织的全面管理。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2万多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00万元。
2.被告人李荣春2014年加入“3260”传销组织,传销组织中化名为“李岩”,9线代理商层级(单臂出局),为被告人李荣芝下线。
2018年11月,受被告人李荣芝指派负责管理从石某处获取的“3260”传销组织1040专业电脑软件系统,并将新加入的会员通过电脑录入,核对每个月每个组织成员的级别晋升、业绩统计和获利发放情况等工作,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2万多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00万元。
被告人李荣芝、李荣春在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租用民宅居住,藏匿下线人员缴纳的入会费。2019年6月29日,辽阳市公安局在被告人李荣芝、李荣春租住地点查扣人民币43635580元。
3.被告人陶金婵2013年加入“3260”传销组织,传销组织中化名为“淘金”,9线代理商层级(双臂出局),系被告人李荣芝、李荣春下线。
2018年11月,被告人陶金婵跟随被告人李荣芝流窜至辽宁省辽阳市区,受被告人李荣芝指派,负责管理辽阳市、鞍山市的传销组织,指派段某(另案处理)负责辽阳东京陵区域内传销组织的全面管理,指派李某3(另案处理)负责鞍山地区传销组织的全面管理,统计下线新发展人数,给下线发工资,接受下线段某(另案处理)上缴的2000个会员订购单、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费及工资报表,接受下线李某3(另案处理)上缴的2486人会员订购单、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费人民币8104360元,汇总会员费并上报至被告人李荣芝。2019年6月29日,辽阳市公安局在被告人陶金婵租住地点沈阳市浑南区浑河堡街SR国际新城小区207号楼1-14-2、辽阳市白塔区和平路13号(老干部退休所)4栋401号民宅,查扣人民币6168857元。被告人陶金婵直接或间接累计发展下线20589人,非法获利人民市300多万元。
4.被告人孙丽艳2013年加入“3260”传销组织,传销组织中化名为“孙华一”,8线代理商层级,系被告人陶金婵、赵子乔下线。
2018年10月,被告人孙丽艳跟随被告人李荣芝流窜至辽宁锦州地区,受被告人李荣芝指派,负责管理锦州市内传销组织的12个寝室,统计锦州市的下线新会员发展,汇总会员费并上报至被告人李荣芝、陶金婵。2019年2月9日起至3月27日,被告人孙丽艳通过其中国银行的银行卡号为62×××71银行卡,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会费人民币3638160元。2019年6月30日,辽阳市公安局在被告人孙丽艳租住的鞍山市铁西区民宅内,查扣人民币1505270元。被告人孙丽艳直接或间接累计发展下线8201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
5.被告人索桂兰2015年加入“3260”传销组织,传销组织上化名为“索玉红”,3线代理商层级,系被告人孙丽艳下线。
2018年10月,被告人索桂兰跟随被告人孙丽艳流窜至辽宁锦州地区、抚顺地区。2019年4月,受被告人李荣芝、孙丽艳指派,与被告人滕小平、赵宗宝一起负责管理抚顺市内的20多个传销组织,统计抚顺市的下线新会员发展,汇总会员费并上报至被告人李荣芝、孙丽艳。2019年4月25日至6月11日,被告人索桂兰通过其农行卡号62×××76的银行卡,收取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会员费人民币603080元。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索桂兰伙同被告人刘跃武将涉案款人民币1568706元装入车牌号为辽G×××××车内,送给被告人李荣芝。被告人索桂兰直接或间接累计发展下线3153人。
6.被告人滕小平2017年8月加入“3260”传销组织,传销组织上化名“滕滕”,2线代理商层级,系被告人索桂兰下线。
2018年11月,被告人滕小平跟随该传销组织流窜至辽宁锦州地区。2019年4月,被告人滕小平担任寝室长,协助被告人索桂兰管理抚顺地区10多家寝室,发展下线会员,并整理发展的下线人员名单及收取入会费,后交至被告人索桂兰处。被告人滕小平直接或间接累计发展下线1377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4000元。
7.被告人赵宗宝2015年12月被其舅舅杨成玉(另案处理)按进“3260”传销组织,传销组织中化名“赵大宝”,代理员层级,系被告人索桂兰下线。
2019年4月,被告人赵宗宝正式加入该传销组织,帮助被告人索桂兰绘制、管理抚顺地区新加入会员名单表。被告人赵宗宝直接或间接累计发展下线1059人,非法获利人民币900元。
8.被告人赵子乔,2013年5月被被告人陶金婵按进“3260”传销组织,9线代理商层级,系被告人陶金婵的下线,负责辽阳车站区域传销组织。
2019年2月,被告人赵子乔正式加入该传销组织,受被告人李荣芝、陶金婵指派帮助该传销组织收取下线入会费并送至被告人陶金婵处。被告人陶金婵整理好新入会人员名单及入会费后,被告人赵子乔驾驶车辆将入会费送至沈阳市被告人李荣芝住处。受被告人李荣芝、陶金婵指派帮助该传销组织到银行换取新币。期间,被告人赵子乔和段某(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到银行换取新币人民币300余万元。被告人赵子乔间接累计发展下线626人。
9.被告人刘跃武2015年5月加入“3260”传销组织,培训员层级,系被告人索桂兰下线。
2019年4月,被告人刘跃武到抚顺帮助被告人索桂兰发展该传销组织,帮助被告人索桂兰将整理好的新加入会员名单及入会费送至沈阳被告人李荣芝处。被告人刘跃武直接或间接累计发展下线528人,非法获利840元。
10.被告人李淑英2013年加入“3260”传销组织,传销组织中化名“李雨涵”,代理员层级,系被告人赵子乔下线。先后跟随该传销组织在吉林省辽源市、四平市发展下线人员。
2018年11月,被告人李淑英跟随该传销组织到达辽阳市后,为其租用的辽阳市白塔区襄平往事饭店北侧住宅楼2单元6层右民宅“寝室”寝室长,为传销组织的“中组长”,受“大组长”被告人陶杰管理,还负责管理袁某、郭某5、梁某2、陈某(均另案处理)居住的“寝室”组织,起到上传下达、管理会员、安排传销讲师上课、统计寝室内新发展会员人数、收取新会员入会费、发放返利资金及日常生活管理作用。直接或间接累计发展下线236人。
11.被告人吉宝鹏,2014年加入“3260”传销组织,传销组织中化名“吉祥”,培训员层级,系被告人李淑英下线。先后跟随该传销组织在吉林省辽源市、四平市发展下线人员。
2018年11月,被告人吉宝鹏跟随该传销组织到达辽阳市后,为位于辽阳市白塔区长,起到上传下达、管理会员、安排传销讲师上课、统计寝室内新发展会员人数、收取新会员入会费及日常生活管理作用,接受组长韩某管理。被告人吉宝鹏直接或间接累计发展下线128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元。
12.被告人陶梦启,2016年2月被被告人陶金婵按进“3260”传销组织,传销组织中化名“陶泓瑞”,培训员层级,系被告人赵子乔、陶某2(另案处理)下线。
2018年11月,被告人陶梦启到辽阳市后,陶天图(另案处理)让其担任辽阳市白塔区北草库八栋楼8号楼1单元602室民宅“寝室”寝室长,起到上传下达、管理会员、安排传销讲师上课、统计寝室内新发展会员人数、收取新会员入会费及日常生活管理作用。被告人陶梦启间接累计发展下线93人。
13.被告人陶杰,2016年4月由被告人陶金婵按进该传销组织。传销组织中化名“陶紫胭”,培训员层级,系被告人陶梦启下线。
2019年2月,陶杰正式加入“3260”传销组织。2019年5月,为其租用的辽阳市白塔区东四道街168-1号501室民宅“寝室”寝室长,为传销组织“大组长”,还负责管理梁某1、王某1、韩某、王某2、耿某(均另案处理)等10余个“寝室”,起到上传下达、管理会员、安排传销讲师上课、统计寝室内新发展会员人数、收取新会员入会费及日常生活管理作用。被告人陶杰直接或间接累计发展下线87人。
14.被告人于福安2015年8月加入“3260”传销组织,传销组织中化名“于水”,培训员层级,系被告人李淑英下线。
2018年11月,被告人于福安跟随该传销组织到达辽阳市后,受小组长牛犇(另案处理)管理,为位于辽阳市白塔区民宅“寝室”寝室长,起到上传下达、管理会员、安排传销讲师上课、统计寝室内新发展会员人数、收取新会员入会费及日常生活管理作用。被告人于福安直接或间接累计发展下线68人。
15.被告人张民2015年7月加入“3260”传销组织,传销组织中化名“张缘林”,培训员层级,为被告人赵子乔下线。先后跟随该传销组织在吉林梅河口、辽宁辽阳地区发展下线会员。
2019年4月以来,先后到辽阳地区在三个“寝室”讲解传销内容,被告人张民直接或间接累计发展下线57人。
16.被告人刘廷增,2017年6月加入“3260”传销组织,传销组织中化名“刘昊”,培训员层级,为被告人赵子乔下线。先后跟随该传销组织在吉某、辽宁辽阳地区发展下线会员,被告人刘廷增直接或间接累计发展下线34人,非法获利2000元左右。
案后,被告人李荣芝、李荣春、陶金婵、孙丽艳、索桂兰、滕小平、赵宗宝、赵子乔、刘跃武、李淑英、吉宝鹏、陶梦启、陶杰、于福安、张民、刘廷增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原审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对涉案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根据原审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李荣芝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李荣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陶金婵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孙丽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索桂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滕小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赵宗宝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赵子乔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刘跃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李淑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吉宝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陶梦启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陶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于福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张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刘廷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李荣芝、陶金婵、赵子乔、孙丽艳、索桂兰、于福安、滕小平、赵宗宝、吉宝鹏等人赃款人民币五千二百九十五万六千六百四十四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作案工具:被告人李荣春手机2部、笔记本电脑2台、电脑机箱1个,被告人索桂兰手机1部,被告人刘廷增手机3部,被告人陶金婵手机1部,被告人陶杰手机2部,被告人赵子乔手机1部,被告人于福安手机3部,被告人李淑英手机1部,被告人孙丽艳手机1部,陶梦启手机1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随卷移送的银行卡、身份证、文件夹、加密狗、U盘及侦查机关电脑测验U盘等物品由扣押单位依法做返还处理。
上诉人李荣春的上诉理由:上诉人是从犯,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
上诉人陶梦启的上诉理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原审判决的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上诉人李荣芝的上诉理由: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孙丽艳的上诉理由:原判认定事实不符,量刑过重。
出庭检察员意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有手机及购货单、业绩单若干、图纸、联想笔记本电脑、U盘、加密狗、身份证复印件、体系明细表、手机、笔记本等物品、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电脑核算软件截图、暂存款明细及案件暂存款审批单、随案移交单、讲课资料、人员住址图片及微信聊天截图、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明细单、传销组织校算软件业绩单、手机取证报告、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搜查笔录、证人罗某、石某、赵某1、李某1、李某2、许某、廖某、娄某、邓某、陶某1、郭某1、盖洪光、刘某1、孙某、华某、张某1、曹某、郭某2、郭某3、赵某2、郭某4、蒋某、张某2、刘某2、唐某、梁某1、段某、李某3的证言、原审被告人李荣芝、李荣春、陶金婵、孙丽艳、索桂兰、滕小平、赵宗宝、赵子乔、刘跃武、李淑英、吉宝鹏、陶梦启、陶杰、于福安、张民、刘廷增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证据均经原审法庭举质、质证,本院审理过程中没有发生变化,依法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各上诉人及辩护人均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荣芝、李荣春、陶梦启、孙丽艳、原审被告人陶某3、索桂兰、腾小平、赵宗宝、赵子乔、刘跃武、李淑英、吉宝鹏、陶杰、于福安、张民、刘廷增组织、领导传销组织进行传销活动,以推销“3260”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获取报酬返利为手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上诉人李荣芝、孙丽艳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关于上诉人李荣春及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李荣春是从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有手机及购货单、业绩单若干、纸质人员结构图、体系明细表、电脑核算软件截图、暂存款审批单、手机取证报告、证人罗某、石某等人的证言、原审被告人李荣春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李荣春在该组织中已达到9线代理商层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过万,并负责该组织成员的级别晋升、业绩统计和获利发放等工作,对该组织的发展壮大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原判认定上诉人李荣春为主犯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李荣春、陶梦启及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判根据各原审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作出的量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李荣芝、孙丽艳撤回上诉;
二、驳回上诉人李荣春、陶梦启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评论:自欺欺人,最终鸡飞蛋打还锒铛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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