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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是传销,多人被判刑!最高被罚金300万元!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 佚名  发表时间 : 2021年06月15日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是传销,多人被判刑!最高被罚金300万元!

蒋德胜反传销爱心团队
 

 

6月1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了一则《李某芝、李某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二审刑事裁定书》,通过《裁定书》了解到,一个打着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扶贫体系为名的传销团伙二审宣判,团队组织者及骨干16人分别获刑最高获刑八年六个月罚金300万元

 

2013年9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芝伙同被告人李某春等人以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扶贫体系为名(以下筒称“3260”传销组织),以“寝室”为平台,谎称加入组织后国家根据发展下线人数作为晋升级别和获取补贴依据,称达到一定级别后可以获取优先代理国有企业民族品牌的的权利,以此诱惑使得组织成员能够发展更多的人员加入该传销组织组织、领导的“3260”传销组织经营模式。

该传销组织的传销模式是:

1.以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扶贫体系为名,采取签订虚假购买“欧莱雅”产品购货单,缴纳费用人民币3360元成为会员的方式,以拉人头缴纳会费的形式发展下线,按照发展下线的人数作为晋级、返利的依据。

2.该传销组织分为五个层级,代理商、代理员、培训员、推广员、会员;管理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寝室长”、“小组长”、“中组长”、“大组长”,上级领导下级。

3.使用事先从银行换好的连号新币,谎称是国家从国库直接拿钱补贴给下线人员,按照不同的获利金额进行发放的人民币,并且谎称“双臂出局”后可以获取优先代理国有企业民族品牌的权利,以此引诱组织成员能够拉取更多的人员加入该传销组织,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2013年9月,被告人李某芝经他人推荐加入“3260”传销组织,在吉林省德惠市缴纳人民币3360元成为会员,并发展了被告人李某春、陶某婵、孙某艳作为自己的下线。被告人李某芝组织、领导被告人陶某婵、孙某艳等人先后在吉林梅河口、辽源、四平,辽宁辽阳、鞍山、抚顺、锦州等地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2018年11月,被告人李某芝从其上线石某(另案处理)处接手并独立发展、管理该传销组织。负责辽宁辽阳、鞍山、抚顺、锦州等地区“3260”传销组织的推广和发展。

截止2019年5月31日,“3260”传销组织在辽阳、鞍山、锦州、抚顺租用80余处民宅作为“寝室”,共计发展会员28790人,收取入会费人民币63232009.7元。其中:

1.被告人李某芝是整个“3260”传销组织的实际操控者,传销组织中化名为“李平”,9线代理商层级(单臂出局),其下线是被告人李某春、陶某婵、孙某艳等人。

2018年11月,被告人李某芝将该传销组织迁徙至辽宁辽阳、鞍山、抚顺、锦州地区,负责该传销组织的全面领导,并指派被告人陶某婵负责辽阳城区、鞍山区域内传销网络的全面管理。被告人李某芝从传销组织1040专业电脑软件系统中将被告人孙某艳及其下线单独分割出去,并指派被告人孙某艳负责锦州地区传销组织的全面管理,被告人孙某艳发展的下线被告人索某兰负责抚顺地区传销组织的全面管理。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2万多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00万元。

2.被告人李某春2014年加入“3260”传销组织,传销组织中化名为“李岩”,9线代理商层级(单臂出局),为被告人李某芝下线。

2018年11月,受被告人李某芝指派负责管理从石某处获取的“3260”传销组织1040专业电脑软件系统,并将新加入的会员通过电脑录入,核对每个月每个组织成员的级别晋升、业绩统计和获利发放情况等工作,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2万多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00万元。

被告人李某芝、李某春在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租用民宅居住,藏匿下线人员缴纳的入会费。2019年6月29日,辽阳市公安局在被告人李某芝、李某春租住地点查扣人民币43635580元。

3.被告人陶某婵2013年加入“3260”传销组织,传销组织中化名为“淘金”,9线代理商层级(双臂出局),系被告人李某芝、李某春下线。

2018年11月,被告人某金婵跟随被告人李某芝流窜至辽宁省辽阳市区,受被告人李某芝指派,负责管理辽阳市、鞍山市的传销组织,指派段某(另案处理)负责辽阳东京陵区域内传销组织的全面管理,指派李某3(另案处理)负责鞍山地区传销组织的全面管理,统计下线新发展人数,给下线发工资,接受下线段某(另案处理)上缴的2000个会员订购单、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费及工资报表,接受下线李某3(另案处理)上缴的2486人会员订购单、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费人民币8104360元,汇总会员费并上报至被告人李荣芝。

2019年6月29日,辽阳市公安局在被告人陶某婵租住地点查扣人民币6168857元。被告人陶某婵直接或间接累计发展下线20589人,非法获利人民市300多万元。

4.被告人孙某艳2013年加入“3260”传销组织,传销组织中化名为“孙华一”,8线代理商层级,系被告人陶金婵、赵子乔下线。

2018年10月,被告人孙某艳跟随被告人李某芝流窜至辽宁锦州地区,受被告人李某芝指派,负责管理锦州市内传销组织的12个寝室,统计锦州市的下线新会员发展,汇总会员费并上报至被告人李某芝、陶某婵。2019年2月9日起至3月27日,被告人孙某艳通过银行卡,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会费人民币3638160元。2019年6月30日,辽阳市公安局在被告人孙某艳租住的鞍山市铁西区民宅内,查扣人民币1505270元。被告人孙某艳直接或间接累计发展下线8201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

5.被告人索某兰2015年加入“3260”传销组织,传销组织上化名为“索玉红”,3线代理商层级,系被告人孙某艳下线。

2018年10月,被告人索某兰跟随被告人孙某艳流窜至辽宁锦州地区、抚顺地区。

2019年被告人索某兰直接或间接累计发展下线3153人。

6.被告人滕某平2017年8月加入“3260”传销组织,传销组织上化名“滕滕”,2线代理商层级,系被告人索某兰下线。

2018年11月,被告人滕某平跟随该传销组织流窜至辽宁锦州地区。2019年4月,被告人滕某平担任寝室长,协助被告人索某兰管理抚顺地区10多家寝室,发展下线会员,并整理发展的下线人员名单及收取入会费,后交至被告人索某兰处。被告人滕某平直接或间接累计发展下线1377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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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后,被告人李某芝、李某春、陶某婵等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对相关人员依法判决:

1、被告人李某芝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2、被告人李某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3、被告人陶某婵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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